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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五条 各分院由分院领导、学工科长、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组成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分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3等,即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㈢.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㈣.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㈤.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工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会同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交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分院评选。各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占40%)、班主任与班委会意见(占40%)、辅导员意见(占20%)的基础上,结合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全分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并报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工处审查。学工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查各分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㈠. 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㈡. 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㈢.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㈣.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㈤.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以饭卡充值凭证形式按学期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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